系學會
  系友會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經系學會草擬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系員大會通過:

總則組織體系會員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當然顧問各行政單位任期會議經費附則

 
壹、總則

一、本章程係根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訂定。
二、依據「學生活動中心組織章程」,會計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學生活動中心學系委員會之會員。
三、本會以推動會計系各項活動,增進師生情感交流,發揮會計系團隊精神為宗旨。
四、本會秉承系主任之指導,為會計系各活動之執行單位,對外代表會計系,達成謀求會計系同學福祉之目標。
貳、組織體系

參、會員

一、會員資格
1、本校會計系一至四年級全體同學皆為當然會員。

二、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榮譽會員
1. 本校教師。
2. 本系歷屆畢業同學,含實習生。
3. 對本系有重要貢獻,且經二分之一會員通過者。

三、權利
1. 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行之定期與不定期集會與活動。

四、義務
1. 會員有遵守本系系學會法規及按時繳交系學會費之義務。
2. 代表參加各項系際、校際競賽活動。
3. 本會通過之事項,會員皆有執行之義務。
肆、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當然顧問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負責縱理會務,提出活動總預算,代表本會參加各種會議及推動本會之各項活動。 1. 會長有權任免本系學會各股幹部,且須協調各股工作事宜,並督促各幹部行使職責。
2. 會長縱理學會事務,對外代表本系,並為系上爭取各項服務機會。

二、本會設副會長一人,以協助會長。
1. 協助會長處理事務,於會長不在時代行其職。
2. 副會長得以對各股活動提出建議。
3. 負責會議之開會紀錄。

三、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以協助各項活動之推動。

四、會長由會長普選產生(選舉辦法見附則一),以對外代表本會。

五、副會長及執行秘書由會長遴選適任同學,向系主任報備後任命之。

六、會長因故不克視事,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七、本系設當然顧問一人,由前任系學會會長擔任,負責傳承的工作。

伍、各行政單位

詳見連結
陸、任期

一、本會幹部任期皆為一學年,股長以上幹部不得連任。
二、本會幹部皆為義務職。
三、當然顧問為榮譽職,故任期不予規定。
柒、會議

• 幹部會議
1. 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開,股長以上幹部均應出席。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2. 任務
(1) 擬定活動預算
(2) 檢討活動情形與得失。
(3) 提出下次活動計畫及工作分配表。

• 獎懲辦法
第一條 依開會出席次數記點。
(需達全學期三分之二才予記分,一學期計分一次)

第二條 依規定活動流程規劃次數記點。
(需達全期三分之二才予記分,一學期計分一次)

第三條 依活動參與之負責及熱心程度記點。
(活動一次計分一次)

第四條 依幹部對其自己之職責負責程席記點。
(一學期計分一次)

第五條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予以另外計點。

第六條 依前項計分方式,各取前三名給予頒獎,而重覆得三種及三種以上者取累積最高分者可得本會最高榮譽獎。

捌、經費

一、會費

會費數目於學期初本學期活動預算,由幹部會議提出,經議會審查過後,公佈後定期內徵收。

二、各項補助、贊助及捐款所得。

玖、附則

一、會長選舉辦法

1. 候選人
(1) 凡本會會員得自由參與
(2) 無自願參加者時,應由議長推薦會員二人參選。

2. 選舉人為全體會員

3. 選舉辦法
(1) 學期結束前八週完成參選登記。
(2) 學年結束前六週完成選舉,選舉方式為無記名投票。
(3) 二人以上參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僅一人自願參加時,得票數需為會員數二分之一以上方為當選,否則應重行提名選舉。
(4) 選舉後二週內要完成幹部交接。新當選會長應於交接前組織工作幹部,提交議會,並得實習幹部工作。

4. 罷免辦法
• 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交付議會,由議長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罷免會長。
• 罷免會長成立,應由議會於一週內舉辦會長重選,並於選舉完成後一週內完成幹部總辭與交接。新會長未交接前,會長職務由執行秘書暫代。

二、章程修改辦法

1. 由正副會長、各股股長代表共同修訂,得修改本章程。
2. 修改之章程經向系主任報備及公佈後即具效力。

三、本章程自公佈日起即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