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4月6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5年10月3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特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課程基本原則及發展方向。

二、審議本系課程結構(含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三、審議本系中、英文課程名稱、課程內容及課程大綱。

四、檢討及修定本系開設必、選修課程。

五、審查抵免學分相關事宜。

六、審議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二人,校內委員二人。校外委員由系主任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校內委員則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含學生代表)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含學生代表)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逾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為推動重大課程發展計畫,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視實際需要列席會議。校外諮詢顧問得酌支出席費。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