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4月26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0年5月10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2月4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8日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92年1月9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93年10月13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年12月15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1月11日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94年1月14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第三條及會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要點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及本會組織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系新任教師之聘任由本會進行初審,其程序如下:

(一)依本系發展所需,委員分別蒐集國內外資格與專長相符之候選人名單。

(二)候選人名單蒐集後,由委員共同排定連絡優先順序,並儘可能安排候選人到校發表論文及與委員晤談。

(三)委員再依候選人之表現,擬定聘任之優先順序名單。

(四)將初審決議之提聘名單及聘任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四、本系教師任職年資符合本校升等規定者,得向本系提出升等申請。申請人須將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三項相關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達本系辦公室。

五、本系應設升等審查小組,評審本系教師之升等。升等審查小組,應申請人之研究、教學、與服務成果加以評審,作為推薦之依據。

六、本系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採計點法,總點數一百點,分配如下:

研究成果五十點,教學成果三十點,服務成果二十點。

七、教師升等以總點數七十點(含)以上為推薦之必要條件,且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不得低於各該項點數之百分之六十。

八、第四點所稱研究,係指申請人在升等前五年內於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至本次申請升等之間,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研究論文或著作。

(一)研究成果分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及其他著作三類。期刊論文為在國內外有嚴格審查制度之期刊已發表或已被接受之論文,中文部分:分成A、B、C、D四類,A類每篇十五點、B類每篇十點、C類每篇五點、D類每篇三點;英文部分:分成A、B二類,A類每篇三十點、B類每篇十五點;研討會論文部分:1、國內學術會議發表之論文(每篇五點)2、國外學術會議發表之論文(每篇七點)(詳如附件)。

(二)每次升等A類和B類期刊合計不得少於五十點,D類期刊不得超過十點(詳如附件)。

(三)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符合本院教師升等作業要領第三條之規定申請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務必為單獨撰研或合著之第一作者之論文,且須在本系認可之A類以上期刊發表。(詳如附件)。

(四)論文分類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訂定之。

九、第四點所稱教學,係指申請人在本校原職級期間內,授課及學生論文指導工作。初審評分以該項分配點數之百分之七十為基點。教學成果由申請人填具,審查小組成員得對申請人之教學成果提出意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之同意予以增減。由他校轉任本校之教師,得參酌其原校之教學成果評定之。審查之評量及計點方式:基本點數60點,最高100點;以下各項成績計算均以升等前一等級後為計算基準。

(一)年資: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相關工作每年1點,最高上限4點。

(二)獲有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其它政府機構研究計畫,每一件計畫1點。

(三)指導碩士論文每一篇1點,指導博士論文每一篇2點,指導大學部學生「國科會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或指導學士論文有具體成績每年0.5點,最高上限4點。(共同指導,則以共同指導人數為分母平均計算得分)

(四)指導學生參加校外學術活動比賽有具體成績者,每次1點,最高上限4點。

(五)大五學生實習指導老師每年指導三個以上者每年0.5點,最高上限4點。

(六)擔任本校推廣教育之講授教師者,每一科0.5點,最高上限4 點。

(七)教材:最高上限10點。

1、出版大學教科書供教學使用,每本5點。

2、撰寫教學講義供教學使用,每科1點。

3、編製多媒體教材供教學使用,每科1點。

(八)申請者在教學方面有優良表現且有具體事實者,每次得0.5—3點,最高上限5點。

十、第四點所稱服務,係指申請人在本校原職級期間內,擔任與本校校、院、及系務相關之工作,或輔導學生之學業、生活、社團及課外活課等,或在校外從事與本校或專業相關之工作。服務項目及成果由申請人填具,審查小組成員得對申請人之服務成果提供意見並加以評定。審查之評量及計點方式:基本點數60點,最高100點,成績之計算以升等前一等級後為計算基準。

(一)擔任導師每學年1點,最高上限5點。

(二)擔任系(所)助教或專題演講安排者,每年1點,最高上限5點。

(三)負責或協助系、院或校推動各項活動每次0.5點,最高上限5點。

(四)曾擔任系(所)主管或學校一、二級主管每年得2點,最高上限10點。

(五)主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每次得3點,主辦全國性學術研討會每次得2點,主辦研習活動每次1點,協辦者五折得點,最高上限5點。

(六)擔任本系網站維護訓練之指導老師每學年1點,最高上限5點。

(七)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每年1點,最高上限5點。

(八)擔任校務、院務委員或系務委員召集人,每年0.5點,最高上限5點。

(九)擔任推廣服務之指導老師,每次1點,最高上限5點。

(十)擔任本校推廣服務活動之演講或活動,每次0.5點,最高上限5點。

(十一)申請者能提出具體之優良服務事跡者得0.5—3點,最高5點。

十一、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升等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升等申請人得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前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十二、本會對升等申請人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口頭答辯。

十三、升等案件經審議後,若決議不予推薦者,應儘速將審議結果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退返申請案之相關資料。獲得推薦者,系主任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之前,將會議紀錄、主管綜合報告,連同最近五年內著作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格式見「管理學院教師升等申請人資料」表格)及最近五年內其他大學相關領域之升等參考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本會應提出六位(含)以上校外審查委員建議名單送交本院。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二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送交管理學院院長,並應敘明理由。

十四、升等申請人如不服升等審查小組之決議,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應於收到升等審查小組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為之。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

十五、本注意事項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會計學系教師升等研究發表期刊分類明細表:

(一)中文A類期刊:每篇十五點

TSSCI暨觀察期刊以上。

(二)中文B類期刊:每篇十點

1、當代會計2、中華會計學刊3、其他有嚴格審查制度之期刊(由系教評會認定)。

(三)中文C類期刊:每篇五點

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報2、東吳經濟商學學報3、中興大學法商學報4、其他有嚴格審查制度之學報(由系教評會認定)。

(四)中文D類期刊:每篇三點

其他嚴謹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由系教評會認定)

(五)英文A類期刊:每篇三十點

SSCI期刊。

(六)英文B類期刊:每篇十五點

1、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2、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3、其他有嚴格審查制度之期刊(由系教評會認定)。

(七)研討會論文:

1、國內學術會議發表之論文(每篇五點)2、國外學術會議發表之論文(每篇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