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2月4日 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1年12月24日 陳校長核定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組織規程」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院長、系(所)主管任期及遴薦要點」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主任遴薦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二、本系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為選舉人,全時進修及借調等人員無選舉權。

三、原任系主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辭職獲准一個月內,應成立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繼任人選遴薦事宜。

四、委員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由選舉人推選三至五人為委員會委員,由委員公推一人為召集人。

(二)委員被遴薦為系主任候選人者,須退出委員會。

(三)委員會應依據本作業程序公開、公正辦理遴選事宜,經審查後由委員會推薦合格候選人陳請校長圈選二至三人候選人後,即轉知全體選舉人進行選舉。

(四)委員會於新任系主任任命後,即自動解散。

五、系主任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有高尚品德、服務熱忱及領導才能。

(二)應具有會計相關領域之學術成就,並於最近三年內有研究著作或專著發表。

(三)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並符合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六、系主任之選舉以無記名方式進行之,投票時須有選舉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舉行。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者報請校長核聘之。若無任何一位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代表數二分之一以上時,以得票數較高之前兩名再行投票;若重新投票三次,而無任何一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則以較高票者當選;若二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則報請校長圈選一人核聘之。

七、系主任之遴薦,委員會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時間:應於委員會成立後兩週內公開徵求並接受推薦,並於其後一個月內完成

(二)徵求方式:

1、系主任候選人除自薦外,亦可由本系教師或學術界人士向委員會推薦,推薦人不能重複推薦。

2、推薦人須提出推薦書暨系主任後選人最近三年內之研究著作或專著給委員會。推薦書內容須包括系主任候選人的學歷與著作一覽表,其格式由委員會訂定之。

八、系主任任期:系(所)主管以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九、本作業程序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