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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新穎性優惠期?
 

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應喪失新穎性;但如係
(1)因研究、實驗目的。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則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敘明相關事實,則例外認為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不喪失新穎性,此6個月期限即稱為新穎性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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